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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与补贴浙江3–6岁幼儿园政策文件文号/版本:常青标准参考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发布机构:浙江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21-02-09来源地区:浙江适用范围:浙江全境适用适用角色:园长/管理 · 幼师/保育 · 教研/高校 · 行业/机构
核心要点提炼 · 分角色落地建议
核心结论(一)贯彻执行考试招生工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本省考试招生工作的办法、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一)贯彻执行考试招生工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本省考试招生工作的办法、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八)承担或承接各类教育评估业务,指导基层教育评估工作。(三)组织实施普通高校、成人高校、研究生、普通高校“专升本”等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学历证书考试,教师资格考试等职业资格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职业技能考试、普通话测试等社会化教育考试。

当前视角:一线保教实操视角一线班级环创与带班实操方案
适用学段:3–6岁幼儿园
一线幼师 / 保育带班核心行动建议

提炼文中适龄活动与照护要求,融入本班本周一日生活过渡环节、区角活动与家园沟通。

班级现场实施步骤
  • 1.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是浙江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浙江省教育厅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副厅级。 (一)贯彻执行考试招生工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本省考试招生工作的办法、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教育考试事业发展规划。
  • 2. (三)组织实施普通高校、成人高校、研究生、普通高校“专升本”等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学历证书考试,教师资格考试等职业资格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职业技能考试、普通话测试等社会化教育考试。
  • 3. (四)组织实施自学考试专业建设、考籍管理和毕业审核及教材与学习媒体建设。指导自学考试助学工作。
AI 提炼关键要点(共 3 条)
  1. 01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是浙江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浙江省教育厅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副厅级。 (一)贯彻执行考试招生工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本省考试招生工作的办法、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教育考试事业发展规划。

    [依据:第 1 节(正文起始段)]
  2. 02

    (三)组织实施普通高校、成人高校、研究生、普通高校“专升本”等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学历证书考试,教师资格考试等职业资格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职业技能考试、普通话测试等社会化教育考试。

    [依据:第 2 节((二)编制并组织落实年度高校招生生源计划,组织实)]
  3. 03

    (四)组织实施自学考试专业建设、考籍管理和毕业审核及教材与学习媒体建设。指导自学考试助学工作。

    [依据:第 3 节((四)组织实施自学考试专业建设、考籍管理和毕业审)]
园长 / 管理层建议

结合《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核心指标((一)贯彻执行考试招生工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梳理本园对应管理制度与执行时间表。

一线幼师 / 保育建议

提炼文中适龄活动与照护要求,融入本班本周一日生活过渡环节、区角活动与家园沟通。

教研组 / 课题参考

提取文中核心评价维度与实操框架,转化为园本教研专题与班级观察工具表。

托育与行业机构参考

关注政策与标准调整带来的普惠托育适儿化环创、教玩具合规及教师提效工具需求。

限时免费开放中收录完整政策条款、章节正文与配套附件细则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发布主体:浙江省教育厅文号/版本:常青标准参考日期:2021-02-09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是浙江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浙江省教育厅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副厅级。

(一)贯彻执行考试招生工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本省考试招生工作的办法、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教育考试事业发展规划。

(二)编制并组织落实年度高校招生生源计划,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指导协调各地、各高校招生工作。

(三)组织实施普通高校、成人高校、研究生、普通高校“专升本”等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学历证书考试,教师资格考试等职业资格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职业技能考试、普通话测试等社会化教育考试。

(四)组织实施自学考试专业建设、考籍管理和毕业审核及教材与学习媒体建设。指导自学考试助学工作。

(五)组织实施相关考试的考试大纲(考试说明)制定和命题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考试评卷和成绩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省教育考试考风考纪建设,按规定协助处理考试招生违纪违规事件。协调本省考试招生、教育评估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负责考试招生、教育评估工作的科学研究和信息化工作。

(七)组织实施相关涉外考试。承办其他委托考试。

(八)承担或承接各类教育评估业务,指导基层教育评估工作。

(九)完成浙江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