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正文
返回资讯列表
正文字号
托育与产业全国 / 中央部委3–6岁幼儿园政策文件文号/版本:常青标准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4号 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发布日期:2023-01-16来源地区:全国 / 中央部委适用范围:全国通用适用角色:园长/管理 · 教研/高校 · 行业/机构
核心要点提炼 · 分角色落地建议
核心结论《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已经2022年11月28日教育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已经2022年11月28日教育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保障信息化条件下语言生活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当前视角:一线保教实操视角一线班级环创与带班实操方案
适用学段:3–6岁幼儿园
一线幼师 / 保育带班核心行动建议

提炼文中适龄活动与照护要求,融入本班本周一日生活过渡环节、区角活动与家园沟通。

班级现场实施步骤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4号 《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已经2022年11月28日教育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保障信息化条件下语言生活
  • 2. (一)基础软件,包括字库、输入系统、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办公套件等;
  • 3. (二)语言文字智能处理软件,包括语音合成、语音转写、机器翻译、智能写作、智能校对、自动问答等功能软件;
AI 提炼关键要点(共 3 条)
  1.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4号 《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已经2022年11月28日教育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保障信息化条件下语言生活

    [依据:第 1 节(正文起始段)]
  2. 02

    (一)基础软件,包括字库、输入系统、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办公套件等;

    [依据:第 2 节((一)基础软件,包括字库、输入系统、操作系统、数)]
  3. 03

    (二)语言文字智能处理软件,包括语音合成、语音转写、机器翻译、智能写作、智能校对、自动问答等功能软件;

    [依据:第 3 节((二)语言文字智能处理软件,包括语音合成、语音转)]
园长 / 管理层建议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4号 信息技术产品》核心指标(《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梳理本园对应管理制度与执行时间表。

一线幼师 / 保育建议

提炼文中适龄活动与照护要求,融入本班本周一日生活过渡环节、区角活动与家园沟通。

教研组 / 课题参考

提取文中核心评价维度与实操框架,转化为园本教研专题与班级观察工具表。

托育与行业机构参考

关注政策与标准调整带来的普惠托育适儿化环创、教玩具合规及教师提效工具需求。

限时免费开放中收录完整政策条款、章节正文与配套附件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4号 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发展规划司文号/版本:常青标准参考日期:2023-01-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4号

《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已经2022年11月28日教育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保障信息化条件下语言生活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出版、发布、推广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信息化处理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内容编辑的信息技术产品,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信息技术产品主要有:

(一)基础软件,包括字库、输入系统、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办公套件等;

(二)语言文字智能处理软件,包括语音合成、语音转写、机器翻译、智能写作、智能校对、自动问答等功能软件;

(三)数字和网络出版物。

第三条 信息技术产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公序良俗。

信息技术产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信息技术产品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并会同地方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信息技术产品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基础软件应当符合信息技术编码字符集等标准。汉字字库应当符合汉字字形规范。汉字输入系统应当依据汉语拼音方案、普通话语音、汉字笔画和部件等语言文字规范标准设计,并具备一定的规范用法提示功能。

第六条 数字和网络出版物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汉语拼音、普通话语音、规范汉字、现代汉语词形、标点符号和数字用法等语言文字规范标准。需要使用汉语方言、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相关规定。

教材、现代汉语语文工具书类数字和网络出版物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还应当在语言文字的排序、检索、注音、释义、用例及相关知识阐释等方面执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需要变通的,应当以适当方式体现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 语言文字智能处理软件及其系统集成产品应当遵照汉语拼音、普通话语音、规范汉字、现代汉语词形、标点符号和数字用法等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和现代汉语语法规律,持续优化语言文字处理功能,不断提升输出结果的规范化水平。

第八条 办公套件、智能校对软件等应当视需要为用户提供以下提示功能:

(一)规范汉字文本中夹用的繁体字、异体字;

(二)错别字、错符;

(三)现代汉语异形词非推荐词形;

(四)其他可能影响语言文字规范使用的情况。

第九条 嵌有语音合成、语音转写、机器翻译、智能写作、自动问答等语言文字智能处理功能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应当设置信息反馈功能,及时受理用户关于语言文字不规范情况的反馈,并根据反馈信息进一步优化功能,不断提升语言文字智能处理结果的规范化水平。

第十条 面向残疾人、老年人的信息技术产品,应当具备语言文字信息无障碍功能。面向少年儿童的信息技术产品,应当符合其身心特点和语言文字学习规律。

第十一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监督管理和质量检查工作中,可以授权第三方机构对相关产品进行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符合性检测。

鼓励有关检测认证机构为社会提供面向信息技术产品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符合性检测服务。

第十二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对现代汉语语文工具书类数字和网络出版物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除教材和现代汉语语文工具书之外的其他数字和网络出版物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通报同级主管部门,同时向上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通过适当方式,为促进语言文字智能处理软件的研发和功能完善、提升现代汉语语文工具书类数字和网络出版物编纂质量提供指导与服务。

第十五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依法制定、修订并主动公开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行业领域有关规范标准的研究、制定、修订及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六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对在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服务及相关技术研发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基础软件处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督促软件生产方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现代汉语语文工具书类数字和网络出版物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出版方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主管部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其他数字和网络出版物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会同同级主管部门督促出版方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主管部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情况的监测和研究,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协同机制,为同级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管理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咨询服务、执法协助等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