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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与补贴全国 / 中央部委3–6岁幼儿园政策文件

《学前教育法》配套实施要点解读:明确新建居住区配套园移交红线、教职工工资保障与从业禁止制度

原始文献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配套规章实施要点与普惠性幼儿园法定保障机制解读

发布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发布日期:2026-10-10来源地区:全国 / 中央部委适用范围:全国通用适用角色:园长/管理 · 行业/机构 · 教研/高校
核心要点提炼 · 分角色落地建议
核心结论围绕新建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使用”、公办园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联合法工委发布《学前教育法》实施周年配套规章要点说明,围绕新建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使用”、公办园与普惠性民办园生均财政拨款制度、教职工全员背景查询与从业禁止制度、以及幼儿园变更或终止办园的提前 6 个月公告与幼儿妥善安置程序作出操作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配套规章实施要点与普惠性幼儿园法定保障机制解读。第 2 节:收费与退费合规:幼儿园必须严格执行公示收费项目,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伙食费,严禁跨学期预收费用或以特色班、实验班、兴趣班

当前视角:一线保教实操视角一线班级环创与带班实操方案
适用学段:3–6岁幼儿园
一线幼师 / 保育带班核心行动建议

配合园务完成在园幼儿出勤核定与家长收费公示沟通,做好政策解释答疑。

班级现场实施步骤
  • 1. 从业禁止全覆盖:幼儿园聘用教师、保育员、保健医、保安、厨工及行政后勤等全体工作人员前,必须向公安、检察机关查询是否存在虐待、性侵害、暴力伤害、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记录。
  • 2. 收费与退费合规:幼儿园必须严格执行公示收费项目,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伙食费,严禁跨学期预收费用或以特色班、实验班、兴趣班名义另行收费。
AI 提炼关键要点(共 2 条)
  1. 01

    从业禁止全覆盖:幼儿园聘用教师、保育员、保健医、保安、厨工及行政后勤等全体工作人员前,必须向公安、检察机关查询是否存在虐待、性侵害、暴力伤害、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记录。

    [依据:第四章 教职工资质与从业禁止核查细则]
  2. 02

    收费与退费合规:幼儿园必须严格执行公示收费项目,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伙食费,严禁跨学期预收费用或以特色班、实验班、兴趣班名义另行收费。

    [依据:第五章 投入保障与收费监管条款]
园长 / 管理层建议

核查本学年新入职后勤、安保、厨房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与健康证归档是否 100% 齐全,杜绝先上岗后补查。

一线幼师 / 保育建议

配合园务完成在园幼儿出勤核定与家长收费公示沟通,做好政策解释答疑。

教研组 / 课题参考

结合普惠经费投入方向,规划保教环境微改造与低成本本土教玩具配置清单。

托育与行业机构参考

普惠性民办园财务核算需严格实现专户管理、独立建账,防范关联交易引发的年检风险。

限时免费开放中收录完整政策条款、章节正文与配套附件细则

《学前教育法》配套实施要点解读:明确新建居住区配套园移交红线、教职工工资保障与从业禁止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配套规章实施要点与普惠性幼儿园法定保障机制解读

发布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日期:2026-10-10

原文文献标题 / Original Title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配套规章实施要点与普惠性幼儿园法定保障机制解读 发布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

一、研究背景与核心教育主张(Original Context & Core Thesis)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联合法工委发布《学前教育法》实施周年配套规章要点说明,围绕新建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使用”、公办园与普惠性民办园生均财政拨款制度、教职工全员背景查询与从业禁止制度、以及幼儿园变更或终止办园的提前 6 个月公告与幼儿妥善安置程序作出操作细化。

二、原文核心章节与实证发现(Full Sections & Empirical Findings)

第 1 节:从业禁止全覆盖:幼儿园聘用教师、保育员、保健医、保安、厨工及行政后勤等全体工作人员前,必须向公安、检察机关查询是否存在虐待、性侵害、暴力伤害、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记录。(原文位置:[依据:第四章 教职工资质与从业禁止核查细则])

第 2 节:收费与退费合规:幼儿园必须严格执行公示收费项目,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伙食费,严禁跨学期预收费用或以特色班、实验班、兴趣班名义另行收费。(原文位置:[依据:第五章 投入保障与收费监管条款])

附:本土化适用说明

确立了我国学前教育办园主体合规经营、劳动用工背调及财务预收费管理的最高法律红线。

原文出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 · 2026-10-10